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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李維敏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黃娘妹、鍾清煙、鍾清榮、鍾清輝
間聲請再審事件(原確定裁定:本院108年3月13日107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又依聲請再審狀所載,再審聲請人有訴訟代理人,亦請補具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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