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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李淑惠
相 對 人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 108年7 月2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零伍拾伍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原以第三人黃定宏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惟查相對人之代表人現為曾明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故應以曾明棋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8 年5 月未領薪資新臺幣(下同)36,779 元、108年6 月未領薪資36,749元、108 年7 月未領薪資36,799元、108 年8 月未領薪資18,961元、資遣費86,126元、未休假代金1,141 元及端午節獎金19,500元,合計236,055 元,上述金額相對人應於108 年8 月15日前先行給付積欠聲請人之108 年5 月、6 月份薪資及端午節金,另應於108 年9 月5 日前給付積欠聲請人之108 年7 月、8 月份薪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假代金。
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相對人至遲應於108 年9 月5日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端午節獎金共計236,055 元乙節,業據其提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又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㈡有關積欠工資部分(其對象及金額勞資雙方應再行個別確認),資方應於108 年8 月15日前,先行給付積欠勞方之108 年5 月、6 月份薪資及端午節金。
㈢資方應於108 年9 月5 日前給付勞方108 年7 月、8 月份薪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假代金。」
之結果,並由相對人在確認積欠聲請人5 月未領薪資36,779元、6 月未領薪資36,749元、7 月未領薪資36,799元、8 月未領薪資18,961元、資遣費86,126元、未休假代金1,141 元及端午節獎金19,500元項目及金額之確認書上蓋用相對人公司及負責人印文在案,亦有確認書一紙附卷為憑,則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揆之上開規定,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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