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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劉英秀
相 對 人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 108年7 月2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肆萬零肆佰貳拾伍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8年5月未領薪資新臺幣(下同)32,328元、108年6月未領薪資32,568元、108年7月未領薪資32,943元、108年8月未領薪資13,086元、資遣費211,500 元及端午節獎金18,000元,合計340,425 元,上述金額相對人應於108年8月15日前先行給付積欠聲請人之108年5月、 6月份薪資及端午節金,另應於108 年9月5日前給付積欠聲請人之108年7月、8 月份薪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假代金。
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相對人至遲應於108 年9月5日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端午節金共計340,425 元乙節,業據其提出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又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二)有關積欠工資部分( 其對象及金額勞資雙方應再行個別確認 ),資方應於108年8月15日前,先行給付積欠勞方之108年5月、6 月份薪資及端午節金。
(三)資方應於108年9月5日前給付勞方108年7月、8月份薪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假代金。」
之結果,並由相對人在確認積欠聲請人5 月未領薪資32,328元、6月未領薪資32,568元、 7月未領薪資32,943元、8月未領薪資13,086 元、資遣費211,500元及端午節獎金18,000元項目及金額之確認書上蓋用相對人公司及負責人印文在案,亦有確認書一紙附卷為憑,則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揆之上開規定,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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