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王麗雯
相 對 人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壹佰捌拾貳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原以第三人黃定宏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惟查相對人之代表人現為曾明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故應以曾明棋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5日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科管局)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8年5月未領薪資新臺幣(下同)5 萬6,072元、108年6月未領薪資5萬6,322元、108年7 月未領薪資6萬3,817元、108年8月未領薪資4萬8,596元、資遣費38萬5,500元、未休假代金3,875元及端午節獎金3 萬元,合計64萬4,182元,上述金額相對人應於108年8月15 日前先行給付積欠聲請人之108年5月、6月份薪資及端午節金,另應於108年9月5日前給付積欠聲請人之108年7月、8 月份薪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假代金。
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科管局調解成立,相對人至遲應於108年9月5 日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端午節金及特別休假未休假代金,共計64萬4,182 元乙節,業據其提出科管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確認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該局調取本件勞資爭議相關資料核閱無訛,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二)有關積欠工資部分(其對象及金額勞資雙方應再行個別確認),資方應於108年8月15日前,先行給付積欠勞方之108年5月、6 月份薪資及端午節金。
(三)資方應於108年9月5 日前給付勞方108年7月、8 月份薪資、資遣費及特休假未休代金。」
之結果,並由相對人在確認積欠聲請人5月未領薪資5萬6,072 元、6月未領薪資5萬6,322元、7月未領薪資6萬3,817元、8 月未領薪資4萬8,596元、資遣費38萬5,500元、未休假代金3,875 元及端午節獎金3萬元項目及金額之確認書上蓋用相對人公司及負責人印文在案,聲請人亦陳明相對人迄今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有聲請人設於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戶明細查詢、匯款資料等件在卷,揆之上開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暨添具繕本1 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