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司,19,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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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汪培值即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民國108年8月7日向本院聲報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司字第104號受理在案,惟該公司因尚有欠稅未結,致前揭清算完結案件尚未終結一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04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是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既因尚有欠稅而未完結,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之管理人,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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