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黃存義即美商五禾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美商五禾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存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里○○○路0巷0號)為美商五禾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美商五禾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美商五禾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五禾數據公司)之清算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報五禾數據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黃存義為五禾數據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五禾數據公司民國108年9月18日董事會議事錄、黃存義出具願意擔任五禾數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五禾數據公司之清算人,五禾數據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司字第130號案卷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五禾數據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黃存義為五禾數據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