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司,29,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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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汪培值即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汪培值(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號12樓之1 )為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漢晶公司 )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漢晶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汪培值為漢晶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漢晶公司民國 108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汪培值出具願意擔任漢晶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漢晶公司之清算人,漢晶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8 年10月15日新院平民寶108司司104字第1081000128號函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司字第104號案卷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漢晶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汪培值為漢晶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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