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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基斯拿(Lawrence W. Kessler)即美商新利勤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美商新利勤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葉偉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為美商新利勤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新利勤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新利勤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新利勤公司)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葉偉玲為新利勤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管文件清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新利勤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156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7 年度司司字第150 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7 年度司司字第196 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
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新利勤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葉偉玲為新利勤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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