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基斯拿(Lawrence W. Kessler)即美商新利勤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及理由關於「葉偉玲」之記載,應更正為「葉韋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所示之姓名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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