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司,5,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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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景南

相 對 人 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劉邦繡律師(地址:新竹縣○○市○○路000號4樓)為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所明定。

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相對人公司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民國105 年8 月3 日竹商字第1050021806號函命令解散,並於105 年8 月26日以竹商字第1050024402號函廢止公司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

因相對人公司章程並無指定清算人,而股東會復因出席股東未達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未能選舉出清算人,為此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一)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5年8月26日以竹商字第1050024402號函為證,自堪信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董事,對於本件有利害關係,得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程序上要無不合。

(二)又相對人公司業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 105年8 月26日以竹商字第1050024402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是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之規定,相對人公司自應進行清算程序。

又相對人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之選任並無特別規定,且該公司於105 年11月8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因出席股東未達法定發行股份總數,故未選任清算人,亦有相對人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資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78 號卷宗核閱屬實。

據此,相對人公司確有不能定清算人情形,本院自得因利害關係之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

(三)再者,經本院於108年4月1 日訊問期日徵詢相對人公司原任董事即聲請人及關係人鄭興華對於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意願,聲請人表明不願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見本院108 年4 月1 日訊問筆錄) ,而鄭興華經通知並未到庭,亦未表明願意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本院參酌新竹律師公會108 年度有意願擔任本院破產管理人律師名冊,並電詢劉邦繡律師之意願,經劉邦繡律師同意願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且劉邦繡律師為登錄之律師,具有法律專業能力,本院選派劉邦繡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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