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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晟宇即柏鉅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柏鉅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晟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柏鉅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柏鉅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柏鉅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下稱柏鉅公司)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 2 月22 日核准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 332 條之規定選任王晟宇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帳簿憑證明細表、同意書及身分證等文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為柏鉅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8 年度司司字第 7 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
又聲請人主張清算完成後同意擔任柏鉅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乙節,亦有聲請人同意書一件可稽。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王晟宇為柏鉅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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