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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
聲 請人即
債 權 人 蘇聖傑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劉德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向伊訂購紙盒及土司盒,伊並已於107年8月10日交由債務人簽收無誤,而前開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380,197元,債務人迄今僅匯款273,000元,尚積欠107,197元未給付,為此聲請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出貨單,其上記載客戶名稱為第三人幾米廣告而非債務人,至債務人分別於107年7月6日、107年8月8日匯款118,500元、154,500元予債權人,亦僅涉及債務人代第三人幾米廣告清償債務之問題,並無法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貨款請求權,即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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