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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
債 權 人 晉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紹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地磅單單據、統一發票、計算式影本等文件,惟未提出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至債務人設籍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尚有所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事項,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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