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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趙至偉
債 務 人 瑛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思伃
人
債 務 人 鄭清海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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