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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湯偉豪
債 務 人 湯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玖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二○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率百分之○點四一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②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點四一,超過六個月者,按年率百分之○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債務人湯偉豪不依約給付上開二筆債務時,由債務人湯偉華代負一般保證之給付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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