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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蘇秀瑩
債 務 人 魏筠樹即魏玄宗
債 務 人 蔡美蘭
債 務 人 吳俐燕即吳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柒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魏筠樹即魏玄宗於民國95年1月11日邀債務人:蔡美蘭與吳俐燕即吳秋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230,734元,收息至95年6月1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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