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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李孟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到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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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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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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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58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5 │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 │
│ │ │ │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為約金│
│ │ │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 │ │ │ │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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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58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5 │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 │
│ │ │ │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為約金│
│ │ │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 │ │ │ │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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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58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5 │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 │
│ │ │ │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為約金│
│ │ │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 │ │ │ │十為限。 │
├─┼────────┼─────────┼───┼───────────┤
│4 │8,58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5 │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 │
│ │ │ │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為約金│
│ │ │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 │ │ │ │十為限。 │
├─┼────────┼─────────┼───┼───────────┤
│5 │8,58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5 │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 │
│ │ │ │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為約金│
│ │ │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 │ │ │ │十為限。 │
├─┼────────┼─────────┼───┼───────────┤
│6 │8,58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5 │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 │
│ │ │ │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為約金│
│ │ │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 │ │ │ │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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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58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5 │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 │
│ │ │ │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為約金│
│ │ │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 │ │ │ │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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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74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5 │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 │
│ │ │ │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為約金│
│ │ │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 │ │ │ │十為限。 │
├─┼────────┼─────────┼───┼───────────┤
│9 │7,74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5 │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 │
│ │ │ │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為約金│
│ │ │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
│ │ │ │ │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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