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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庭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庭煒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93,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 875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2.新臺幣32,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5,334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77,500元2.新臺幣21,332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庭煒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
│ │77500 │ │八年一月二十│ │ │
│ │元 │ │六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庭煒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
│ │21332 │ │七年十二月十│ │ │
│ │元 │ │六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庭煒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
│ │77500 │ │八年一月二十│ │收取800元,逾 │
│ │元 │ │六日起 │ │期第二期當期收│
│ │ │ │ │ │取1,000元,逾 │
│ │ │ │ │ │期第三期(含)以│
│ │ │ │ │ │上每期收取1,20│
│ │ │ │ │ │0元,每次違約 │
│ │ │ │ │ │連續收取期數以│
│ │ │ │ │ │三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林庭煒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
│ │21332 │ │七年十二月十│ │收取800元,逾 │
│ │元 │ │六日起 │ │期第二期當期收│
│ │ │ │ │ │取1,000元,逾 │
│ │ │ │ │ │期第三期(含)以│
│ │ │ │ │ │上每期收取1,20│
│ │ │ │ │ │0元,每次違約 │
│ │ │ │ │ │連續收取期數以│
│ │ │ │ │ │三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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