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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淑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黃淑賢於93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24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8.88,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84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
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12月2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為214111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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