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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曾亞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捌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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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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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364,060元 │107.9.21 │12.99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
│ │ │ │ │台幣400元,逾期第二個 │
│ │ │ │ │月計付新台幣500元,逾 │
│ │ │ │ │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60│
│ │ │ │ │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 │
│ │ │ │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
│ │ │ │ │期。 │
├─┼────────┼─────────┼───┼───────────┤
│2 │415,590元 │107.9.10 │13.99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
│ │ │ │ │台幣400元,逾期第二個 │
│ │ │ │ │月計付新台幣500元,逾 │
│ │ │ │ │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60│
│ │ │ │ │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 │
│ │ │ │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
│ │ │ │ │期。 │
├─┼────────┼─────────┼───┼───────────┤
│3 │109,324元 │107.10.25 │14.98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
│ │ │ │ │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 │
│ │ │ │ │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 │
│ │ │ │ │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
│ │ │ │ │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 │
│ │ │ │ │金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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