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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紀淑雅
債 務 人 張惠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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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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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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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7,649元(其中 │95.9.25~104.8.31 │19.71 │自民國95年9月25日起至 │
│ │計息本金122,948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
│ │元) │104.9.1~清償日止 │15 │月計付新台幣150元,延 │
│ │ │ │ │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 │
│ │ │ │ │3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 │
│ │ │ │ │上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逾 │
│ │ │ │ │期違約金,至多6個月為 │
│ │ │ │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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