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司促,1595,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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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徐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整,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整,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整,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債務人徐金龍於民國100年1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遲延利息,並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整,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整,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整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惟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0701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 5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整,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整,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整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07018元整不為繳納,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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