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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桂溱即陳雅萍
債 務 人 曾國寶
債 務 人 陳逸樺即陳依帆
一、債務人陳桂溱即陳雅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桂溱即陳雅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曾國寶、陳逸樺即陳依帆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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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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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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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72,175元 │107年9月28日 │2.49 │自民國107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 │
│ │ │ │ │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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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8,720元 │107年9月28日 │2.73 │自民國107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 │
│ │ │ │ │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3 │819,599元 │107年9月28日 │1.97 │自民國107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 │
│ │ │ │ │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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