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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債 務 人 莊敏悅
債 務 人 葉王翊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如對主債務人莊敏悅執行未能十足受償,則未受償部分由一般保證人葉王翊清償。
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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