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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千愛即劉奇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鎮臺即劉奇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麗英即劉奇孟之繼承人
兼以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劉奇孟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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