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司促,1833,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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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嘉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文件,惟未提出該項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知悉尚有所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等事項,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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