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司促,1968,2019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孝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文致
代 理 人 彭嘉立
債 務 人 范雅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