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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
債 權 人 盧宏明
債 務 人 六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六城
債 務 人 六城建材行即陳六成
債 務 人 陳盛增
一、債務人陳盛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查:六城建材有限公司之董事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已由債務人陳盛增變更為陳六成,且債權人對六城建材有限公司所發存證信函之送達地址亦非該公司之登記址,又聲請人所提出通知函、領款簽收等文件之通知對象及簽收人均為陳盛增,故尚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六城建材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另按獨資商號並無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
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則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負責人不同,則主體亦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代前一主體負清償責任。
而查六城建材行為獨資商號,現負責人為陳六城,是縱使六城建材行之原負責人為債務人陳盛增,然六城建材行既已變更負責人為陳六城,且依聲請人所提出通知函、領款簽收等文件並無從釋明陳六城與債權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自不應由變更後之負責人即陳六城負返還工程款之責任)。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2.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3.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4. 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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