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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彭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叁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彭名禎於民國91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1日止累計207,971元正未給付,其中70,591元為本金;
137,329元為利息;
5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彭名禎於民國92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1日止累計207,870元正未給付,其中71,378元為本金;
136,324元為利息;
1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彭名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1日止累計1,088,066元正未給付,其中301,907元為消費款;
782,559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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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彭名禎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70591 │ │4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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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彭名禎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71378 │ │4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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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彭名禎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01907│ │4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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