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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邱瓊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祥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復按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1. 了結現務。
2.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3. 分派盈餘或虧損。
4. 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
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113條、第84條、第90條定有明文。
由上開規定可知,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須先清償公司債務後,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擔任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公司)之清算人職務,向銀行結算公司帳戶領取合計新台幣(下同)7,448,428 元,經查理想公司已了結現務,亦無債務,應分配剩餘財產,則上開金額自該分配給各股東。
債權人持有理想公司資本總額1/6 ,應分得1,241,405 元,詎料債務人避不見面,經聲請人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理想公司之清算人、向銀行結算公司帳戶領取金錢、債權人持有理想公司資本總額1/6 等情,雖有債權人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影本為證,然依前揭法律規定所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須先清償公司債務後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此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之前提要件,若違反者,將涉及相關之刑事責任。
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並未提出清算人已先清償公司之債務完結之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 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雖於同年5 月14日提出民事陳報狀說明,惟仍未提出足以釋明清算人已先清償公司債務完結之相關資料,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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