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司促,3709,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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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09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台寶展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翼醫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間委託聲請人處理展品自德國運回臺灣與相關報關程序,豈料聲請人將相對人所委託事項處理完畢,於108年4月10日請款時,相對人卻稱原先業務窗口已離職而拒絕給付運送集及報關費用新臺幣37,620元,為此聲請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IF DESIGN AWARD 2018運輸調查表」,就參賽後是否退運部分相對人係填載尚未確認,又相對人於107年2月21日寄送聲請人之電子郵件內容雖稱「請先幫忙登記後續的退運需求,待明年3月前,再告知我們需要的文件準備」等語,惟相對人於108年4月3日回覆聲請人之電子郵件內容已明確表示「當初我們在系統上以供勾選不要寄回來就地報廢耶」「附上今年2/18IF主辦單位發信要我們確認是否申請退回或是就地報廢的信件。

看來該是主辦單位跟你這邊溝通知問題了」;

而聲請人於同日向相對人所寄送之電子郵件亦自承:「所以我可以理解您這邊二月的時候ROGER有通知IF作品要銷燬,但他卻沒有同時跟我們這邊更改ORDER...我這邊成本也確實產生了...實在為難阿...」等語。

從而尚難僅憑相對人於107年2月21日寄送予聲請人之電子郵件內容即認相對人就委託聲請人代為處理展品自德國運回臺灣與相關報關程序乙節已達成合意而成立契約,進而認定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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