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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唐楚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6,018元整,及其中本金5,733自起息日108年0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21,169元整暨自107年1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68所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唐楚堯於102年04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27,18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3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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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唐楚堯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733元│ │年05月23日起│ │ │
├──┼───┼─────┼──────┼──────┼───────┤
│ 002│新臺幣│唐楚堯 │暨自107年1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68│
│ │221169│ │月06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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