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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4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柯志諄律師即鄭村人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柯志諄律師於管理鄭村人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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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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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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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64,874元 │100.6.7~104.8.31 │19.97 │暨自民國100年6月7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
│ │ │104.9.1~清償日止 │15 │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 │
│ │ │ │ │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
│ │ │ │ │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 │
│ │ │ │ │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 │
│ │ │ │ │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六│
│ │ │ │ │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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