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司促,6816,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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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16號
聲 請 人 古銅生

債 務 人 黃裕雄即黃西庚




債 務 人 韋昱如



債 務 人 黃士銘


債 務 人 黃南強


一、債務人黃裕雄即黃西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黃裕雄即黃西庚執行無結果,由債務人韋昱如、黃士銘、黃南強負清償責任。

二、其餘聲請駁回(本院於108年9月17日函文聲請人古銅生補正連帶之釋明文件,未為補正)。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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