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司執消債更,19,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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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念慈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管 理 人 洪桂如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全體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⑴債務人是否有其他清算價值財產可納入更生方案清償、⑵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過低,債務人應增加收入減少支出提高清償成數、⑶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另兼職其他工作以增加其收入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偉倫機車零件行,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偉倫機車零件行之薪資表在卷可憑。

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下列情事,可認其提出之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一)債務人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並無其他津貼、加班費及獎金等收入。

復據債務人表示其名下並無商業保險亦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亦無領取社會救助津貼或補助金等,有債務人之民事陳報狀、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訊問筆錄等附卷可稽。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個人伙食費6000元、房租費5650元、勞健保費2235元、交通醫療等其他雜支費310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總計18,985元,已為原開始更生裁定認為合理,且其個人必要支出加計母親扶養費之總計金額亦較新竹縣最低生活費標準的1.2倍(即14866元)總額為低,是本院審酌上開支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勘予認可。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

承上所述,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8,985元後,餘額為6,015元,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每期(以3個月為一期)清償14,439元(每月4,813元),已逾上開金額之五分之四,依法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另債權人主張應於更生方案加註加速條款乙事,本件債務人已於更生方案加註,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如附件二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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