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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宋百英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鄭明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⑴債務人距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得工作數年,足認其具備相當之工作能力,而得以其未來之勞務清償債務、⑵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僅3.47%,清償成數過低、⑶債務人所得有無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紅利或其他社會補助、⑷債務人倘有保單價值應納入更生方案清償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袋等在卷足憑。
經查:
(一)債務人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5,200元(未扣除應繳納之勞、健保費),並無加班費或獎金等收入,另因債務人目前係承租社會住宅,故並無直接取租金補助,而係由代管公司自行向新竹市政府申請補助,除此並無領取其他津貼或補助或其他收入,又其名下並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亦無投保商業保險,僅有醫療保險並無保險解約金等,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清單、債務人陳報狀、本院訊問筆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新壽法務字第1090001055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9日國壽字第1090071599號函等附卷可憑。
故債務人每月實際收入應以25,200元列計。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以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每月14,865元列計,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7,500元(每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以2,500元計算,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8年次、102年次及104年次),總計為22,365元,已為本院原開始更生裁定認為合理,且債務人及其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或與新竹縣最低生活費標準的1.2倍為(即14,866元)相當或為較低,是本院審酌上開支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勘予認可。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
承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收入25,2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2,365元後,餘額為2,835元,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每期(月)清償2,835元,已逾上開金額之五分之四,依法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另債權人主張應於更生方案加註加速條款乙事,本件債務人已於更生方案加註,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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