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司執消債清,24,2020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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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學良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兼任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高志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張學良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12月18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09年11月9日以新院嶽民政108司執消債清24字第038046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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