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原 告 賴朝陽
楊朝明
賴朝輝
楊瓊瑤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被 告 楊松烟
訴訟代理人 楊雯先
楊金晏
楊金容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金娥
唐温丁妹
訴訟代理人 林來成
楊鎰田(YANG YI-TIEN)
楊禮郎
楊廖燕玉
楊巾萩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嵐傑
楊弦積
楊金釵(Lillian Yang)
楊琴朱
楊太平
楊石如
鄭馥宜(楊金真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英君(楊金真之承受訴訟人)
張虔碩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更男
張純瑄
張仟沛
張虔鳴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虔銓
温振成
温陳雪玉
温振宏
楊富興
楊明珠
陳迪偉
陳迪堅
兼 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楊全雄
洪陳美麗
陳美代
陳美惠
陳滿芳
陳錦淑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陳迪堅
陳憲淇
陳淑芳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迪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馥宜、鄭英君為被告楊金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第168條至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亦定有明文可參。
經查:本件原因被告楊金真死亡致訴訟程序本應當然停止,而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然被告楊金真之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
茲原告向本院陳報鄭馥宜、鄭英君為被告楊金真之繼承人,並聲請本院命渠等承受訴訟,業據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提出聲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聲明狀在卷可稽,並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
復經本院向家事法庭查詢被告楊金真繼承人並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件等情,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
本院爰依前開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命鄭馥宜、鄭英君為楊金真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