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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司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維民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具體表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經本院於108年2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提出朱朋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致無法確定相對人,本院無法進行調解程序,聲請人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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