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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司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蔣春蘭
代 理 人 劉德弘律師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又按債務人因債務清理而聲請調解時,如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僅屬任意調解(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因債務清理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並非金融機構,依上開研審小組意見,本件聲請乃屬任意調解。
又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該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
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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