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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字第59號
原 告 陳瑩嘉
法定代理人 陳光榮
被 告 林書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5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通知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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