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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鍾欣宏
代 理 人 劉秀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竹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第1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查報第1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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