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李樹枝
相 對 人 劉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分割之共有土地,係坐落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是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