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補,131,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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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羅桂蘭

被 告 謝采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采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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