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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雋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敏
被 告 宣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倩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宣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二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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