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補,149,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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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李蔡彩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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