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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翔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言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被 告 廣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矗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泰立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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