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陳宜慧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政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