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補,167,201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楊敏豐
林明期
許麗鴻
郭峻銘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正雄等人間請求確認租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被告間之耕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然原告未於聲明中表明係請求確認被告間何筆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亦未表明土地之權利範圍,致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完整訴之聲明,並依據聲明內容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法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起訴可取得之土地所有權之利益,請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權利範圍計算),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