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范華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松嫈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查報系爭地上物佔用上開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三、以前開佔用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再乘以原告之應有有部分,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